宁五医院发〔2020〕88号
宁夏第五人民医院
关于调整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科室: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维护实验室工作人员从事生物实验的安全,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规定,经医院研究决定,调整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田炜宁
副主任:闫德宁 徐宁梅 杨伟宇
成 员:潘建英 韩学军 轩 杰 赵少辉 梁亚琴
温桂英 李 华 王勤帮 樊聪影 杨建平
裴孝安 李 慧 任丽娟 冯艳鹏 杨永刚
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检验科,韩学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生物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二、相关职责
(一)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预防为主。宣传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增强医务人员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生物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和日常监测。发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做好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及时处置。一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迅速报告,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二)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职责 。
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2.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等重要文件。
4.保持与生物安全办公室的联系。
(三)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检验科,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
2.负责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保存和使用,实验室安全操作,实验室废弃物、废水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
3.负责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护情况。决定必要的特殊医学监测。
4.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职责。
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2.决定并授权进入本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3.监督有关法规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作出停止实验的决定。
4.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6.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生物安全办公室报告。
7.负责对涉及感染性物质的研究计划、方案以及操作程序等实施前的生物安全审查。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职责。
实验室各组专业组长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
1.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技术规章方面的咨询工作。
2.就技术方法、程序和方案、材料和设备进行定期的内部安全检查。
3.纠正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4.在出现潜在感染性物质溢出或其他事故时,协助事故调查
5.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安全处置。
6.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各项消毒灭菌措施的落实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院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 2020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70份)